喀左腾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喀左腾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树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24民初2133号
原告:***,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腾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大黄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树花,执行董事。
第三人:*树花,女,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利州街道。
原告*某某与被告喀左腾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树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斯毓
审判员张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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