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

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与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民初834号
原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坤,男,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志良,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海明,男,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荣孝文,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震元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财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