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3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431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877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877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元(案件款41228.5元、案件受理费8771.5元)即了结该案,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交纳该案执行费,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