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地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钟九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13。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48630897K。
法定代表人:魏小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4元,由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建媛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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