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39号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冻结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汉城路支行账户430000元。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39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