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30执103号
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73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力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鸿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219962.9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产生的逾期利息660083.25元,承担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21182元、鉴定费50000元、本案执行费45311元,以上合计4996539.15元。收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西力公司主动履行了案件款4517812.01元(含执行费45311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本案执行依据(2018)陕073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被执行人西力公司对申请执行人鸿泰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78727.14元抵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的同等金额案件款,折抵后,被执行人西力公司现已将本案案件款4996539.15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鸿泰公司已将案件款4472501.01元领取,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而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