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无因管理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402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存款2473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2023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XXX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XXX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4月14日向佛坪县人民法院送达委托执行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将(2023)陕0730执53号案件发放给**的案件款2451638.44元暂停支付。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86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