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民初4898号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发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
投资人:丛锡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海滨经贸公司商服楼-15#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明柱,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发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1元,减半收取4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文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