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9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智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楼3层46号门面{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芹,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杨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祥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路幼育巷3号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宗皇。
上诉人贵州智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鼎瑞鑫商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92元,退还上诉人贵州智坤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