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湘伟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3070号
申请执行人:贵安新区湘伟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LT08B,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劳教所中八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小湘。
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4072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杨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祥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贵仲裁字第0680号裁决,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安新区湘伟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4804.6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
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均采取强制措施,本院未冻结到存款。
2.经系统反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经本院在被执行人注册地址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在正常经营。
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予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以及对已失信的被执行人申请拒执罪自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2021年10月29日,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及暂不予处置的财产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3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张 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恩屹
书 记 员  杨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