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龙场镇东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阳市***龙场镇程关村二组145号。
经营者:李成波。
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杨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祥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龙场镇东升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237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照本案生效裁定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多次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亦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2021年5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主动联系法院或本案申请人,2021年5月7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李祥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并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3民初16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帅
审 判 员 田维兵
审 判 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