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杨铃,女,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杨惠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94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铃、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铃、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9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付胜芳
审判员  曹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康
书记员李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