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4民初164号之四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对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逊克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黑0704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黑0704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双建委”。“被告:逊克县***矿业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逊克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克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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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魏立平
审判员  张晶鑫
审判员  郭玉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