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4民初267号
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1295617306
法人代表:刘某某,职务董事长。
地址:伊春市友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国,友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230100100053228(组织机构代码:58514171-3)。
法定发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哈尔滨香坊区锅炉四道街11号37栋3单元1层3号(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39号)。
被告:***,男,1958年7月1日出生,黑龙江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现羁押于哈尔滨市新建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1,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邬某某,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对账,重新审核账目,并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迟明双
审 判 员 狄国启
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滕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