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4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开维喜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5922.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亚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