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344号
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东)9号实习大楼(3)号房。
法定代表人:詹航。
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陉阳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河南河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