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2405号
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0.50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根伟
法官助理 周虹利
代书记员 夏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