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7民初1430号
原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达公司与被告信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其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提请仲裁。”故对于原、被告的合同纠纷,双方应先行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田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