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径阳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009951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2月25日冻结了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账号1014********存款1300000元,实际冻结726845.80元,在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420********存款573154.2元,实际冻结387638.03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中路支行账号1367********存款185516.17元,实际冻结7612.82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以本院查封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西城支行账号:1014********中的银行存款数额为1394064.53元,已超过了被申请人保全的标的额及查封数额为由,并提交了河北安达电气有限公司账户1014********的存款交易明细清单,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其他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420********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中路支行账户136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