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01号之二
原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径阳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原告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与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单,现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调取及查证工作,因此,暂中止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