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301号
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径阳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009951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银行存款或土地、房产、设备等等值资产。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