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11981号
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5028956Q),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浙江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009951418),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陉阳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诚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