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鸿小区2#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炳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秀荣,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珍珠岩里。
法定代表人:张永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红,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营口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营口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营口昆仑华府2016年维修工程合同》上加盖有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被上诉人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是否应向当事人明示申请鉴定的权利及不申请鉴定的后果?如果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能够代表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合同鉴定过程中,代表营口昆仑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方的具体办理人是谁?上诉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具体办理人主张权利是否应视为对合同主张权利?从而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叶纭
书 记 员 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