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盖州)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24728408754T,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鸿小区2#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炳宣。
被执行人:**置业(盖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5841682607,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团山办事处西崴子村。
法定代表人:闫锐杰。
本院在执行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置业(盖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洪涛
审判员  刘晶义
审判员  米子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