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鸿小区2#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5980238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红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