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执异1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生,满族,个体,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昌盛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项国生,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19)辽1224民初45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中33000元冻结措施。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