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14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项国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452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1001717304052506691)及农业发展银行(20321122400100000386771000156)账户予以冻结。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昌图县美立方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