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854号
原告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村中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美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李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