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与被告阿勒泰地区关爱福利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负担。******
审判长郑见峰******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木拉提别克·卡伊扎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