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辖终9号
上诉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14457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工程协议书》,但实际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履约人事徐培旭,被上诉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并且工程质量问题及质保金退还仍处于待定状态,工程所在地位于包含管辖法院所在地及以外多地区,被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不能按照建筑工程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权。经催要,一审法院至今仍不提供被上诉人主要证据材料,客观上使上诉人无法进行有效抗辩,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人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啄木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四份《装饰装修工程委托施工协议》,均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约签订地的宁夏银川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上诉人在合同落款合同签署地书写:“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在合同落款合同签署地书写“银川市”。据此,上述合同的签订地为银川市兴庆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有效。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案涉工程所在地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永 杰
法官助理 马建菲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