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2381号
原告: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87653433B。
法定代表人:孔蒙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西段皇甫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694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聊城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兴隆市场男排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HJPB9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2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4367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9801562X。
法定代表人:贺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包头市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603246800N。
法定代表人:王满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33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瑞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创奇实业有限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经查,2020年4月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8日受理河南省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原告可通过申报债权亦或者向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欣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任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