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12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心庄村东津港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区钰**123号101-3。
本院于2021年9月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河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89.2371万元。2021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 良
书 记 员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