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监1号 监督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华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审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民监〔2020〕128202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聂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谢 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