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同来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524.61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1月26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