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7383号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01室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10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