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初394号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01室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天津市静海县,由孝昌县白沙镇福利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10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30栋厂房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双方就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 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被层层转包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参与工程施工,但至今未竣工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后各被告方撤离施工现场。各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本应于2012年11月15日竣工的厂房至今无法投入使用,遗留下的缺陷工程还需投入巨额费用维修或重建。2018年6月20日,因各被告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导致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因原告逾期竣工对原告罚款22125480元。综上所述,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其他各被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均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恳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各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维修或重建所需费用10000000元(暂估价,具体损失数额待鉴定报告出具后确定);2、各被告赔偿因延期竣工导致原告对外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损失22125480元;3、各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 原告天津市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0元。 被告天津滨海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的标的额已降低至10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已不符合本院受理此类一审案件的标准。因原告认可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哈 欣 审 判 员 庞 艺 人民陪审员 杨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