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献县华瑞建筑器材厂业主,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王贡士村**号。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50112-6),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环路26号办公楼505(J)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2067元。申请执行人孔祥华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孔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0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