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初31号
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办事处**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中段志合府小区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