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4521号之一
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蕾,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源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寇寨村
法定代表人:申京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源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前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源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023元,由被告河南源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