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722号
申请人: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85497481W,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7号楼8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淼、吴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杭州富阳富春空调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62634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
代表人:郑圣良。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1255402R,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
被执行人:郑圣良,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高俐淑,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郑耀,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海滨,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郑萍,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红民,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王海滨、郑萍、王红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4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672301.6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63962元,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王海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郑萍、王红民以其名下位于鹿山街道××水印××室房产提供担保。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王海滨、郑萍、王红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八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郑萍、王红民名下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鹿山街道××水印××室房产,处置款3580000元,支付本案申请费63962元、评估费12520元、代征税35800元、安置费80000元,余款3387718元已支付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现已终结;被执行人郑圣良名下的牌号为浙A×××××车辆、高俐淑名下的牌号为浙A×××××车辆、王海滨名下的牌号为浙A×××××车辆均已查封,且已进行公安布控,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未能处置;经查控,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