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5139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05月10日)及债务利息,诉讼费29530元,执行费61157元。并于2019年05月10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842084.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章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