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兆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庆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号。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兆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8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伯兆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
3、2019年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判决书载明地址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号经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11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