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恢6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415。
法定代表人:韩玉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5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7 760元及利息(以267 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3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京海人机电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3月、8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未采取处置措施。
3、本院已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15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 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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