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执恢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67697H。
主要负责人:俞胜龙,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巴萍萍,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125540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高俐淑,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郑耀,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海滨,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此案的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案款583000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房产,本院(2020)浙0111执3211号案件处置中。被执行人***、高俐淑、郑耀、王海滨名下车辆已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4月21日,未能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俐淑、***、郑耀、王海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恢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震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