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

被申请人: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曙光小区102号楼3层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0871232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苏洪刚与被告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118万元。***以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洪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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