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李金三与张凯、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6808号
原告:李金三,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李素鸟,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
被告: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08712321,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曙光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丽。
原告李金三与被告张凯、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0年12月7日,原告李金三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三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李金三负担。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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