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4259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7909856B。
法定代表人:钟立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瑞光,阳谷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25061112091。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尹成果,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汤怀久,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李运生,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尹成发,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尹成月,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成果、***、汤怀久、李运生、尹成发、尹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7元,由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