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440号
原告: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27-4-103。
法定代表人:林富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含奎,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由石家庄市温特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振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