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2155号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武庄村村西275号。
法定代表人:武保军。
被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含奎。
被告:李俊来,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来、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