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259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5790985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昌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成果、***、***、***、***、***银行存款235万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成果、***、***、***、***、***银行存款2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